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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宣告训诫,让涉罪少年“迷途知返”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段时间以来,看到爸妈每天寝食难安,我心里非常愧疚,我也知道了爸妈的不容易,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保证以后不会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面对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人和自己的父亲,小李(化名)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小李年仅15岁,因涉嫌抢劫预备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移送津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综合考虑案情、小李的认罪态度和充分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津南区检察院依法对小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为了让被不起诉人切实体会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力督促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切实肩负起法定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协助检察机关共同做好今后的精准帮教和犯罪预防工作,8月17日,一场相对不起诉不公开宣告训诫会在津南区检察院召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小李的父亲和辩护人应邀参加。 

  在宣告、训诫仪式现场,检察官向小李宣告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和跟踪帮教期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对相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详细介绍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重要意义,并围绕案件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法律适用、犯罪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和训诫教育,要求小李正视错误、真诚悔改、敬畏法律、自我约束,要求小李的父亲做好日常监管、加强沟通、树立正面典范。 

  “你现在正值学习的花样年华,虽然你现在辍学,但是希望你能从本次案件中学到教训,努力学习一门技能,以积极姿态面对生活,开启你的人生新篇章。”仪式上,检察官还向小李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宽容不是纵容,检察院作出的这个决定,完全是从对你人生负责的角度出发,希望你能把握好这次机会,深刻吸取教训,走好自己以后的人生路,做一个对自己负责、对社会有用的人,家长也应该切实履行责任,和孩子多沟通、多交流,教育引导孩子走好人生路。”区政协委员、咸水沽一中校长助理王春红对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治和亲职教育。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定期对小李进行跟踪帮教和监督,切实帮助小李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76条:【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第179条:【宣布教育】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如果侦查人员、合适成年人、辩护人、帮教人员等参加有利于教育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可以邀请他们参加,但要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并告知其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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